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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法抓取抖音 App 短视频,刷宝被判赔 500 万元

作者:我要纯净网 时间:2021-01-17 来源:网络

       我要纯净网站1月17日消息 据北京海淀法院发布,因认为刷宝 App 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抖音 App 短视频及用户评论并向公众提供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将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4000 万元。

       我要纯净网站获悉,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创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 500 万元。

因非法抓取抖音 App 短视频,刷宝被判赔 500 万元

     案情简介

       原告微播公司诉称,微播公司是抖音 App 的开发者和运营者,通过投入高额的运营成本、提供优质的原创内容在同类产品中形成竞争优势,对该平台上的短视频及评论享有合法权益。创锐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大量抓取抖音 App 的短视频文件及评论内容,并在其开发、运营的刷宝 App 上展示、传播,涉案短视频数量达五万余条。上述行为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创锐公司辩称,其未运营刷宝 App,刷宝 App 由成都力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运营。创锐公司与微播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且微播公司主张的权益基础存在瑕疵。涉案短视频均由用户上传,刷宝 App 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且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涉案短视频的时长短,制作成本低,涉案行为未给微播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其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综上,不同意微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微播公司作为抖音 App 的开发者和运营者,投入相应的人力、财力成本,通过正当合法的经营,吸引用户发布、观看、评论、分享短视频,积累用户、短视频内容、流量,并依据与用户的协议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关短视频内容,抖音 App 所展示的短视频内容、用户评论等资源均是微播公司通过正当合法的商业经营所获得,并由此带来经营收益、市场利益及竞争优势,上述合法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本案证据显示,创锐公司为刷宝 App 开发运营主体,刷宝 App 提供短视频服务,与微播公司构成直接竞争关系。刷宝 App 上有五万余个短视频与抖音 App 的短视频相同,有上百处评论内容相同。创锐公司虽表示涉案短视频系用户上传,但其提交的相关后台信息、用户信息等表格均系自行制作,并且存在大量用户的注册时间、最后登录时间早于刷宝 App 安卓版的上线时间,后台信息不完整,后台信息与用户信息无法对应等问题;亦无法提交涉案评论由用户发布的证据。故创锐公司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涉案短视频及相关评论为用户上传或具有合法授权。

标签 抖音 短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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